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—步加强校园网络的安全保护,规范网络信息发布内容,加大对网上有害信息的监管力度,制止和防范网上反动、有害信息的传播,创建良好的校园网络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息技术中心。
第二章 安全管理办法
第三条 各学院、各职能部处要加强对本单位网站的监督、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,对一些重要网站要高度重视。
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内容:
(1)违反宪法及其他法律、法规的。
(2)危害国家安全、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、泄露国家机密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破坏国家统一。
(3)侵犯国家、社会、学校、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。
(4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、破坏民族团结。
(5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、宣扬邪教、宣传封建迷信。
(6)散布谣言,编造和传播假新闻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。
(7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恐怖或教唆犯罪。
(8)公然侮辱他人,捏造事实、诽谤他人的。
第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应当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,建立档案,进行备案统计。
第六条 各学院、各职能部处应建立健全校园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,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手段,网络管理员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指施的落实情况。网络管理中心在组织安全检查时,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应当提出改进意见,做出详细记录,存档备查。
第七条 信息技术中心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内容的地址、目录或服务器时,应当通知有关单位经处理后关闭或者删除。
第八条 各学院、各职能部处在加强技术防范措施的同时,要指定专人对提供电子公告服务、文件传输服务和聊天室的网站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控,及时发现和删除有害信息。
第九条 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批和登记,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。
第十条 各学院、各职能部处主页不得擅自连接境外的新闻网站,不得擅自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。
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中心应负责追踪、查处和报告本校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发生的违法行为和犯罪案件,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,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十二条 根据校园网络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,本办法将适时予以修订。
第十三条 各学院、各职能部处要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教育活动,提倡师生文明上网,开展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括动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信息技术中心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